2010/09/02

The

香港人由幼稚園學英文學到大,不過大部分人(包括我)英文仍然經常犯錯。以我自己為例,一些看來很顯淺、細細個已經接觸的文法也會抓破頭也想不到答案,例如the的用法。最近看了一篇信報舊剪報,特此撮錄給和我一樣迷茫的人參考參考。

文中程逸先生提出一個文法錯誤,前因後果太煩不解釋了。先看看例句:

...is the right method, the key to solving the basic problems in reading and understanding legal language.

錯在「basic problems」之前無必要用「the」。程先生指出用不用「the」的三大基本文法規則:

(1)在單數普通名詞(common noun)之前,大多數情況下要用the,該單數普通名詞當物質名詞(mass noun)用則不必加the

例如:

the fruit(指某一種生果)

fruit(指生果這個類別)

(2)在眾數普通名詞之前不必用,因此「solving basic problems」便通

(3)在抽象名詞之前不可加冠詞(抽象名詞必是單數)

程逸先生的例句:

... manifest the German profoundity and the French elegance

(註:「profoundity」意思是「深奧」;「elegance」意思是「典雅」)

兩個名詞之前均不用加「the」。

一直以來我也是看順不順口決定加不加原來錯晒orz

現在香港的英文教育都著重會話聆聽,文法都放在最後了,生怕文法會嚇怕學生。在我看來統統是廢話。多得香港的教育政策搖擺不定,家長老師學生也無所適從。文法不是最重要,但絕對不會是不重要,如何取得平衡才是問題所在。